【司法备考】刑诉、民诉经典对照(五)

2026-04-16 16:20:02

1、对比21: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诉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对比22:证人资格

民诉:自然人、单位;刑诉:自然人

3、对比23:证人不出庭的特殊规定

民诉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诉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对比24:证据的理论分类之——直接/间接证据

民诉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

刑诉

直接证据,指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5、对比25:免证对象

民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绝对免征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5、自认的事实。

刑诉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3)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4)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5)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6)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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