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备考】刑诉、民诉经典对照(二)
1、对比6: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刑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对比7:和解
民诉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
刑诉
1.自诉案件
2.附带民诉
3.公诉案件和解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对比8:和解的法律效果
【民诉】
(1)请求依据和协议制作调解书。(2)申请撤诉。
【刑诉】
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起诉:(1)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4、对比9:合议制度
民诉
(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
【考点提示】例外情形:选民资格、重大疑难必须是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刑诉
只有简易程序可能出现陪审员
【考点提示】(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5、对比10:回避的决定权
民诉
1.院长——审判委员会2.审判人员——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刑诉
法院
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2.其他人员————由院长决定。
检察院
1.检察长————由检察委员会;2.其他人————均由检察长决定。
公安机关
1.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2.其他人员——均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