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怎么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在我国居留或停留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所谓外国人,就是指那些不具备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1.进行了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并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这是驱逐出境最主要的对象。

3、2.进行了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并在我国境内停留的外国人。和“居留”相比,外国人“停留”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旅游、访问、经商等行为。

4、3.在中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并在我国拥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从司法上面考虑,如果一个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实施了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一律收缴被驱逐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而且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有效签证。

2、被驱逐外国人的相关费用由其本人承担;本人承担不了,也不属我国单位承担的,由其本国国使、领事馆负责;其本国国使、领事馆拒绝承担或者无国使、领事馆的,则由我国政府承担。

3、一般有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宣布,并且按照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的外国人,执行机关会在事先确认出境口岸,并就近安排,如提前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驱逐人员情况、抵达时间、乘坐班次等等协助事项。

5、执行人员在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才会离开。

阅读量:69
阅读量:166
阅读量:127
阅读量:74
阅读量: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