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操作您知道吗?天津税务规划(详解篇)
某企业2020年10月购置一栋楼房,价款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2,000万元。此栋楼原计划用于职工宿舍,但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税务规划师建议将此购置认定为生产经营或既用于集体福利又用于生产经营,便可抵扣 。
【具体分析】税法有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这栋楼因专门用于职工宿舍,200万元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了。如果购置时认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认定为既用于集体福利,又用于生产经营,则可用于抵扣。
【对比】
规划前:用于集体福利:200万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规划后:用于生产经营:20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结果】
当期可以节省成本200万元,以后改变用途,可进项转出。所以,在这个楼里面,应该尽量做一些研发或办公使用的设计和布局。
{有法可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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