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1号)第四章规定:
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归纳起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合并以及其他停止执业的情形时,依法应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办公地点变动而需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另外,需再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原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